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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習 實施細則(PDF)

銘傳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實習實施細則

一、實施目的

(一)協助本系實習學生應用專業學科知識於實際工作場所中。
(二)協助本系實習學生從實習經驗中充實工作技能、培養獨立思考、協調及溝通的能力。
(三)藉由實習機構之實務教導,結合學校學術之理論,印證所學並增進實際問題解決能力。
(四)提供良好的社會化歷程,以培養本系學生成為企業所需之專業管理人才。

二、企業實習分工事項

(一)本系成立「實習與就業輔導委員會」,負責實習辦法之規劃與修訂、審查及確認實習機構資格、遴選實習學生、督導學生實習的進行,以確保實習的成效。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兼任,另設四名委員由本系大四畢業班導師組成,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為推動本系學生參與企業實習工作,本系遴選優良之企業(實習機構)提供本系學生實習名額(亦可由學生自行尋找實習企業),並與實習機構協議簽訂「實習合作契約書」,明確規範雙方權利與義務。
(三)學生自行洽得之實習機構須經本系實習指導委員會審核認可,提出申請時間以實習前二個星期為原則。
(四)本系負責聯繫協調實習相關事項及安排分發學生至各實習機構,並指派實習指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實習。
(五)實習機構負責實習學生工作項目之規劃、安排、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

三、企業實習學分

可於大四選修「企業實習」課程,修課期間為一學期,共計三學分,可採取暑期實習、學期實習或彈性時間實習(暑期加學期中),總實習時數合計 180小時以上,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學分。

四、實習進行

根據學生所填寫之實習意願調查表,由本系分配至適合實習機構,並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公布實習學生及配合之實習機構名單。本系甄選實習學生之規定如下﹕
(一)遴選原則:

1. 有選修本系「企業實習」學分者。
2. 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含)以上。
3. 實習前各學期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為原則。
4. 取得證照之種類。
5. 學習領域及興趣。
6. 居住地區。

實習機構若需專業證照或技能者,以具有相關證照或技能者優先;若無特殊需求,由前述遴選原則,依序推薦給實習機構。
(二)實習人數:
本系依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名額分配實習學生,但未獲得本系分配實習者須自行尋找實習企業,無法實習者不能取得學分。
(三)家長同意書:
實習分配完畢,實習學生應填具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保證督促實習學生遵守實習相關規定,以順利完成實習工作。
(四)實習期間保險:
學生在企業實習前,倘若實習機構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未達教育部規定「傷害保險 200 萬元」及「傷害醫療保險限額 5 萬元」(含門診實支實付及住院日額給付),則由本系協助同學加保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五)實習薪資:
實習乃為學習之性質,本系實習學生不得要求薪資,若實習機構另有規定之薪資者,不在此限。
(六)實習出缺勤:
實習期間屬於學校課程性質,視同一般正常上課,學生請假需附證明文件予實習單位以及學校,請假或缺勤者,需補足所缺之時數。
(七)每月實習時數至少四十小時,但每日不得高於八小時,且實習時間須在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之間。
(八)若企業在實習期間倒閉,學生可再由系上分配或自行尋找至其他企業完成剩下時數,但無法將剩餘時數於該修課學期結束前實習完成者不能取得學分。
(九)學生若因健康狀況或其他因素無法將剩餘時數於該修課學期結束前實習完成者,則不能取得學分。
(十)學生若於實習期間因故遭到實習企業辭退,第一次可由系上分配或自行尋找至其他企業完成剩下時數,若再次遭到企業辭退,或無法將剩餘時數於該修課學期結束前實習完成者,則不能取得學分。

五、實習學生工作紀律

(一)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實習期間請假需經實習機構之主管同意,請病假、事假及婚喪假合計不得超過 3 天,第 4 天起每超過 1天扣總成績 5 分,第 8 天起(含)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若有特殊情況需提交實習輔導委員會開會審議。
(二)上班時保持服裝儀容整潔,勿奇裝異服。
(三)遵守實習機構所安排之工作及作息等各項規定,並接受指導,不得轉換實習機構/實習單位或任意停止實習,惟特殊情事經本系協議通過者,
得以個案處理。
(四)實習學生必須嚴守保密之義務,絕不將實習機構的機密資訊洩漏或以任何方式告知第三人,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相關機密資訊。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交付或交由第三人利用相關機密資訊
或取得任何權利。
(五)實習學生必須尊重實習機構的智慧財產權。
(六)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損實習機構及本校校譽之行為或其他不適任之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同意後,得隨時終止實習,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六、實習考核

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及本系實習指導教師分別評定,其中實習機構評定分數占總分之 50%,本系實習指導教師評定分數占總分之 50 %,合計為 100 分,實習成績六十分者達實習及格標準;如未達六十分者,實習機構及本系實習指導教師應詳述理由。
(一)實習機構評定分數占實習總成績之 50%,其評量事項包括:

1. 學習態度。
2. 工作表現。
3. 考勤狀況。

(二)本系實習指導教師評定分數占實習總成績之 50%,其評量項目為實習報告及實習座談會。實習學生於實習完畢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參與本系舉辦之實習座談會,分享實習工作經驗並供本系教學興革之參考。

七、其他事項

實習期間經本系與實習機構協議後,得就計畫未盡事宜,另訂應注意事項,並不定期協調檢討各項實習措施,以期本系「企業實習」方案更臻完善。

八、核定實施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與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